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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超标排放“老赖”企业,要靠信用机制

发布时间:2016/6/17 20:33:22 阅览次数: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2016年第一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95家严重超标排污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被点名。名单中,既有声名赫赫的上市公司,也有神华、中石油等央企的下属企业。笔者核查以往资料发现,进入名单中的一些企业竟然是一而再、再而三严重超标排放的“老赖”企业。 

如今,“老赖”现象已经成为破坏法治和经济秩序、危害环境安全的一颗“毒瘤”。有的规模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多种逃避监管的方式恶意违法排放污染物。有的小微企业运用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与环保部门打“游击战”,流动排污,恶意逃避监管。虽然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一些新的处罚措施,近年来执法监管条件也在逐步改善,但面对众多的排污企业,特别是一些与环保部门“斗智斗勇”的环保“老赖”,环保部门仍然力有不逮。一方面,环保部门人少力薄“小马拉大车”;另一方面,执法监管手段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行政执法成本过高,执法监管效果不理想。 

环保“老赖”的行为,损害了公众的环境权益,损伤了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如何才能让“老赖”企业有所忌惮?在笔者看来,治理环保“老赖”,有一项重要且管用的手段,即环境信用监管。

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委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了对环境信用不良企业的处罚措施,包括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不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等10项。如果充分运用这些措施,可以推动企业改善环境行为,提高环境信用。然而,遗憾的是,当前许多人对环境信用监管的认识不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在各地虽已开展多年,但评价结果尚未充分运用,评价的激励与惩戒效应远未充分显现出来。 

信用比金钱还贵重。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信用破产,对企业更是如此。笔者认为,破解“老赖”难题,必须提高人们对环境信用监管的认识,完善环境信用监管制度。要建设信用经济,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尚,让诚信者吃香、失信者吃亏成为社会的共同价值观。榜样的引领作用不可缺失,但也离不开对反面典型的曝光与惩戒。 

一方面,要提高失信代价,真正做到环境失信处处受绊、寸步难行。让“老赖”不敢再“赖”,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避免环境失信。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银行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也于日前发布,文件明确将采取55项措施惩治“老赖”。这是迄今为止参加部门最多、措施最严、手段最硬的针对“老赖”的“联合作战”。每一个措施都是“一记重拳”,惩罚力度可谓空前严厉。这无疑编织了铁腕围歼“老赖”的天罗地网。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参与,使“老赖”无法遁形、寸步难行。

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媒体和舆论的作用。将“老赖”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使“老赖”现形于人前,对“老赖”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

环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打击环保“老赖”,是社会各界的期盼,更是环保部门的责任。县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环保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内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尤其是那些恶意逃避环境监管、一再突破环保法律法规底线的环境失信企业。让环保“老赖”在公众面前现形,成为“过街老鼠”。

当然,曝光、信用惩戒与行政处罚、司法追责,二者并不矛盾,更不能偏废。对于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和失信行为,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环保部门在予以曝光的同时,还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